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省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目的在于加强广东古籍保护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水平,促进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三条 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工作。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具体由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具体由广东省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选范围: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物所、档案馆等古籍收藏单位。
第五条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标准如下:
(一)收藏古籍数量一般在1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1千册(件)以上;
(二)设有古籍专用书库,并具备基本消防安保设施;
(三)设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四)设有古籍保护专项经费。
第六条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程序如下:
(一)各古籍收藏单位在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网站(网址:http://eweb.zslib.com.cn/com/tcb/main.php)下载《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详见附件4);
(二)各古籍收藏单位按广东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中,市、县(区)各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地的同级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省直属各古籍收藏单位向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申报。
(三)各古籍收藏单位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
2、本古籍收藏单位的古籍保护专项经费凭证材料;
3、其它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县(区)各古籍收藏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将按要求筛选后的申报材料推荐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区)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汇总筛选,以地级以上市名义形成《“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市推荐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并将其推荐报送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
(三)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对《“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市推荐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上报广东省文化厅。
(四)广东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并将经“专家委员会”通过评审的“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
(五)广东省文化厅牵头召开广东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经审核同意后,拟订“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并将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厅依据广东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级财政均须按规定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以确保古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自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第2年起,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年度报告》及电子版本(书面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并抄送广东省文化厅。
第十一条 广东省文化厅每2年组织专家对“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承办。
第十二条 对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责任成效显著的,广东省文化厅将酌情给予奖励性补助。
对于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责任的,广东省文化厅将责成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撤消“广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eweb.zslib.com.cn/com/tcb/ns_detail.php?id=2410&nowmenuid=402&cpath=&catid=0